完善少年司法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参与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功能,引导未成年犯重新回归正途,预防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的歧路,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管理体系共同努力。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对于走上犯罪歧途的未成年人,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更要明白这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灾难,更是整个社会、国家的痛点。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确保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犯得到法律帮助。
在当前的少年司法实践中,作为刑诉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呈现出功能虚化的现状,迫切需要从立法、司法和实践中进行多维度的视野加以完善。
在固本培元方面,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为根本。首先,立法上应明确制度目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向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建议,旁听讯问过程以监督讯问是否公正合法,并协助被询问少年与司法人员进行正确沟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的司法权益,要从立法制度上明确该项权益,这项属于未成年犯自己的专属权利,不应受到司法机关的干扰。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的“代言人”,与司法机关沟通时应起到桥梁作用,但合适成年人的目的绝不能仅是桥梁作用,沟通只是其中一项功能。合适成年人是一个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并非与警方完全对立的角色,他通过一种非对抗的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合适成年人的诉讼行为必须源于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他从司法机关获知的信息应当是出于保护未成年犯,而在案件了结后,他也必须严格保守未成年犯的个人隐私,对其所知悉的犯罪行为在脑海中予以封存。其次,应强化细微司法权益保障理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场参与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合适成年人在场的目的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在场监督司法活动,二是畅通双方之间的沟通,三是对未成年犯的心理起到宽慰作用,四是尽到教导帮助的职责。未成年犯基于身体、心理、社会阅历等多方面原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合适成年人制度就是一项帮助保障其权利的制度。在设计该项制度时,必须以未成年犯为根本,树立以人为本的细微司法权益保障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程序正当来呈现实体公正。
在规则细化方面,应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予以详解。一是用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但前述意见规定了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却没有赋予合适成年人该项权利,合适成年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仍为空白。若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提出异议,是否有权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拒绝的效力如何,合适成年人在场的目的究竟只是见证人,还是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者,抑或未成年犯的发言人?同一名合适成年人,能否担任同一案件中两名未成年犯的合适成年人,如果允许,很可能会产生串供、损害一方未成年犯利益的结果。总之,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目的、来源、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程序等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尚未完全予以明确。二是从程序上进行细化详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出现不能、不宜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的诉讼权利,所以未成年犯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合适成年人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准许。更换的过程应当记录在案,保证整个参与过程有迹可循,留下记录,所有的未成年犯的笔录都应交给合适成年人阅读并签字,合适成年人有权提出异议,若办案单位不予以修改,合适成年人有权在笔录上拒绝签字,可以将合适成年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专业“替代者”。
在整合资源方面,应发挥多部门协作效力。一是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管理。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维护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尊重和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合适成年人在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权益中存在的较多问题,除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进一步加强运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司法权益外,还亟需调动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管理。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名誉,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二是多位一体保障人才库运行。应建立合适成年人人才库,我国合适成年人人才库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机构进行配合,司法机关给与支持的独立第三方专门机关或部门。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民间性特点。探索建立全国性综合管理机制,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以共青团、关工委、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主,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配合,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将人员储备、经费保障设想在前,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同时建立家庭、学校、社会有效协调衔接机制,重点向未成年犯介绍合适成年人的功能和优势,消除未成年犯的心理抵触。在保障未成年犯诉讼权利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帮助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回归正途。
对人才库的管理资金来源,可通过多种渠道:一是可以设置一定的财政补贴,使用政府财政维持运营;二是可以设置捐赠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募集捐款,主要面向有关未成年人的公益组织以及热心未成年工作的企业和个人。
父母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大部分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未成年犯,很大部分原因是缺乏父母家长的正确陪伴、关爱、引导。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参与的情况下,对于如何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功能,引导未成年犯重新回归正途,预防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的歧路,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管理体系共同努力,从源头上转变固有的司法理念,运用法律、司法解释予以详细规定,无死角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并通过全社会共同协力来为未成年人创建更好的环境。(余向阳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