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5吨茶叶给省委书记的临沧市委书记李小平刑事判决书
行贿5吨茶叶给省委书记的临沧市委书记李小平刑事判决书
2017-12-12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1刑初359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平,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博士研究生,原系中共临沧市市委书记,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二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平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公诉机关就自首情节补充提交了新证据,遂于2016年9月27日第二次开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国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平及其辩护人林丽、刘胡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小平接受云南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萍、董事长李某明夫妇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副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武定县委主要领导打招呼,意欲为云南万通实业有限公司竞标武定县政府“狮山大道”工程项目谋取竞争优势。之后,云南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虽未中标武定县政府“狮山大道”工程项目,但武定县政府以“规划补偿费”的名义给予了云南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为此,被告人李小平于2010年、2012年先后收受黄某萍、李某明夫妇给予的共计人民币60万元的好处。
2013年中秋节前,临沧天龙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宗某伟、股东杨某为了其公司能够投资开发“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南屏片区改造项目”等工程项目上得到时任临沧市委书记的李小平的关照和帮助,送给被告人李小平价值人民币160万元的玉石毛料一块,被告人李小平予以接受。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小平为感谢时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的白某培在其职务升迁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帮助及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白某培、张某清夫妇价值人民币443383.62元的普洱茶4吨及价值人民165000元的临沧茶1吨,共计价值人民币608383.62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李小平供述及辩解等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小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08383.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小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辩解称:收受黄某萍夫妇所送现金人民币60万元期间,我没有在楚雄州及武定县任职;案发前,我不清楚杨某所送玉石毛料的价值;送茶叶是应张某清的索要办理的;我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无索贿情节,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武定县狮山大道项目开发期间,被告人李小平时任文山州委副书记,并非武定县领导,故其因此收受黄某萍夫妇所送人民币6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涉案翡翠毛石价值认定为160万元不客观,且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平收受玉石毛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该行为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李小平向张某清、白某培送茶叶的行为,因被告人李小平没有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给予财物,加之张某清有严重索要的事实,故该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4、被告人李小平积极退赃,有自首及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被告人李小平接受李某明、黄某萍夫妇的请托,利用其担任中共文山州委副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意图通过中共武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职务行为,为李某明、黄某萍经营的云南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在参与武定县“狮山大道”工程项目竞标过程中谋取利益。为此,被告人李小平收受黄某萍、李某明夫妇所送人民币60万元。
2、2013年中秋节前,时任中共临沧市委书记的被告人李小平,明知杨某在临沧开发工程项目,收受杨某等人所送玉石毛料一块(价值约人民币160万元)。
3、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小平为感谢时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的白某培在其职务升迁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帮助,期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白某培、张某清夫妇价值人民币443383.62元的普洱茶4吨及价值人民币165000元的临沧茶1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庭确认为有效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关于受、立案经过、归案方式、强制措施及被告人身份等情况的证据:
1、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13日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称云南省纪委)将被告人李小平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的案件线索及证据移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年7月16日将案件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0日立案侦查本案。
2、2016年8月1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云南省纪委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掌握了被告人李小平向白某培行贿的犯罪线索,遂对其采取“两规”措施,期间被告人李小平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3、传唤证、刑事拘留、逮捕文书证实:2015年7月3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传唤证传唤李小平次日到案接受调查,后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4、被告人李小平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李小平2003年5月任云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2007年2月任云南省委副秘书长,2007年12月任中共文山州委副书记,2009年12月任中共普洱市委副书记,2010年2月任普洱市人民政府市长,2013年2月任中共临沧市委书记。
5、被告人李小平户籍证明及结婚证证实:被告人李小平的身份情况及汪某雯系李小平之妻的事实。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100万元,玉石毛料一块(黄皮、玉肉绿色,重4895克)。
(二)关于收受黄某萍所送现金人民币60万元的证据
1、汪某雯证言证实:2010年年初,李小平告诉我他为黄某萍家办了点事,黄某萍他们想表示感谢,让我去办好一张银行卡,具体的事宜黄某萍会和我联系。2010年春节期间,黄某萍到我家中递给我一个雅诗兰黛化妆品包,对我说:“小平哥知道的,原来说好的,40万”,黄某萍走后我打开包一看里面装有现金40万元。我随即打电话将此事告诉李小平。2012年6月,我们家装修广福小区的房子期间,我和黄某萍在翠湖边一个餐厅吃完晚饭,黄某萍送我回位于昆明市钱局街家中,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衣服的袋子递给我,内装人民币20万元。
2、证人黄某萍证言证实:我丈夫李某明担任万通公司董事长。2003年,我和李某明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武定县委书记李小平,后与李小平家来往逐渐密切。2008年,为争取武定县狮山大道工场项目,我们请李小平与武定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打个招呼,让他们把狮山大道项目交给万通公司做。李小平说他与时任武定县委书记李某关系很好,可以和李某说一下万通公司的情况。之后不久,李小平说他已经和李某打过招呼了,我们说要表示感谢,李小平表示推辞后让我们与汪某雯联系。最终,万通公司没有中标承建狮山大道工程,但基于李小平的关系,武定县政府给予我们补偿款人民币60万元。为了对李小平的帮助表示感谢,以求之后能继续得到李小平的支持,我们觉得应该送给李小平夫妇一些财物。2010年春节期间,我在汪某雯家中送给她,装在化妆品袋子里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并告诉她李小平知道此事。2012年李小平装修广福小区房子期间,我在其位于昆明市钱局街家中送给汪某雯现金人民币20万元(装在一个装衣服的袋子里)。
3、李某明证言证实:我是万通公司董事长,妻子黄某萍担任万通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公司参与武定狮山大道工程项目竞标期间,我请时任文山州委书记李小平帮忙协调关系让我们中标。不久,我从时任武定县委书记李某处得知李小平已经和李某推荐过我们。虽然最终我公司没有中标,但我们得到了武定县政府的60万元补偿款。按正常程序,企业参与政府工程招投标而未中标,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为了感谢李小平对我们的帮助,也意图进一步与其搞好关系,以便将来得到他的支持,我和妻子黄某萍都认为要感谢他,黄某萍说具体事宜不用我管,由她来办。
4、李某证言证实:2006年3月至2012年6月,我担任中共武定县县委书记。2008年武定狮山大道项目选商过程中,时任文山州委副书记的李小平在一次参加省委扩大会议期间,李小平向我问及万通公司参与狮山大道开发的事,意图暗示我关照万通公司。后因其他原因,万通公司未中标,武定县政府给予其资金补偿。
5、武定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相关文件及发票等相关记账凭证、云南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支付武定狮山大道项目前期方案补偿费的报告》等书证证实:2010年,万通公司因参与武定县狮山大道项目选商评审而获得武定县政府补偿款人民币60万元。
6、被告人李小平供述供认:2000年我认识了云南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明及其妻黄某萍,此后往来逐渐密切。2009年李某明、黄某萍夫妇多次与我提及他们想要参与武定县狮山大道的开发,请求我给武定县委书记及县长打招呼。之后不久,我在参会期间遇到时任武定县委书记李某,曾暗示其关照万通公司。我随后将和李某打过招呼的事告诉李某明夫妇,二人表示要感谢我,我让其与我妻子汪某雯联系。2010年春节前后,我妻子告诉我其受到黄某萍所送现金人民币40万元。事后我得知,万通公司没有中标承建狮山大道工程,但武定县政府给予他们6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如果没有我的支持,他们不可能得到补偿,为此他们还是很感谢我。2012年1月,在我们家装修位于昆明市广福小区的房子期间,汪某雯告诉我其收到黄某萍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三)关于收受杨某等人所送玉石毛料的证据
1、汪某雯证言证实:多年前李小平就与福保村的杨某相识。我听李小平说,他到临沧工作,杨某到临沧找过他,并表示想在临沧发展项目。2013年6月,杨某的大女儿打电话约我见面,见面后交给我一个紫色的环保布袋,袋子很重,袋子里有一块玉石毛料和一些食品。当天晚上我就打电话将此事告知李小平,李小平让我先把东西收好。几天后,李小平回到家中看了玉石毛料,说这个毛料价值上百万。李小平被调查后,我将玉石毛料带到云大北院姐姐家中,藏于母亲的床头下,后被侦查人员在此查获。
2、杨某证言证实:福保文化城、临沧天龙商贸有限公司等都是我直接或间接参股经营的企业。1992我认识了李小平,此后一直保持联系,关系逐渐熟络。2012年,我们在临沧成立了临沧天龙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时任临沧市委书记,我还到李小平办公室找过他,表明了我们公司想到临沧发展的想法。公司成立后先后试图开发临沧的加油站项目和临沧市委办公楼对面的旧城改造项目,项目进展非常困难。2013年3月,小孟、老曾和我商议决定送点东西给李小平,请他帮忙协调推进项目。小孟说他之前在缅甸购买的一块玉石毛料已经检验,质地很好,估计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左右,提议将玉石毛料送给李小平,我和老曾表示同意。中秋节前,小孟将玉石毛料带到我办公室,我让我女儿杨某梅带着小孟去找汪某雯。当晚,杨某梅告诉我东西已经送过去了。
3、宗某伟证言及物证照片证实:2011年,我与曾某全、杨某出资成立了临沧天龙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在做临沧南坪小学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各种审批手续进展缓慢,项目推进不顺利。因此,我与曾某全、杨某商议决定送点东西给时任临沧市委书记李小平,我提议将我手头的一块比较值钱的翡翠原石送给李小平,二人表示同意,杨某提出让其女儿杨某梅带上点土特产陪我去送。同年中秋节前,我带着翡翠原石驾车到福保文化城接了杨某梅,把她带来的土特产放到我装翡翠原石的袋子里,一起驾车到了钱局街,由杨某梅将上述物品送给对方。经宗某伟辨认,确认扣押在案的翡翠原石就是上述其所送的翡翠原石。
4、杨某梅证实:我父亲杨某与李小平是好朋友,时有往来。2013年10月,宗某伟驾车陪我去钱局街,送了一袋咸菜等物给汪某雯。
5、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玉石毛料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0万元(评估基准日2013年1月1日)。
6、临沧天龙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临沧市临翔区南屏国际商贸城项目意向性合作协议、中共临沧市临翔区委办公室出具的核查报告证实:临沧天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及其于2013年与临翔区政府就南屏片区改造项目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的事实。
7、被告人李小平供述供认:我与福保文化村主任杨某相识多年。2014年2月妻子汪某雯告诉我,杨某让其女儿送来了一块玉石毛料。我看了送来的毛料,觉得毛料的质地很好,价值应该上百万。2013年我任临沧市市委书记后,杨某专程到临沧找我,表示想到临沧开发工程项目。在此之前,杨某已经在临沧开发垃圾处理厂及旧城改造项目,但因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得到临沧市委市政府的审批。基于上述原因,杨某送我价值不菲的玉石毛料,意图利用我担任临沧市委书记的权力和地位,顺利开发项目,谋取利益。经被告人李小平辨认,确认扣押在案的玉石毛料即为上述杨某所送毛料。
(四)关于被告人李小平向白某培、张某清夫妇行贿的证据
1、证人张某清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期间,我先后安排胡某华代我接受李小平所送茶饼三四吨,具体数量和交接过程我不清楚。2013年9月,李小平到家中看望白某培,闲聊中我告诉李小平家里有些散茶想制成茶饼,制作过程中想加些临沧的茶叶进去,李小平当场表示随后就安排将茶叶送来。不久,我安排王某军代为接收李小平所送茶叶一吨。事后我都会将李小平给我们送茶叶的事告诉白某培。
2、白某培证言证实:我担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期间,2003年5月李小平担任我的秘书,因此我们很熟悉。2011年前后,张某清告诉我李小平在普洱市任市长期间给我们送了一批古树茶(普洱茶饼)。之后,张某清告诉我李小平到临沧任市委书记后给我们送了不少临沧当地的古树茶(散茶)。我只知道李小平给我们送了不少普洱茶,有茶饼也有散茶,但不清楚具体数量及交接经过。李小平送我茶叶是为了感谢我在其职务晋升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也期望以此继续得到我的支持。
3、胡某华证言证实:2011年5月始,我担任时任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书记张某清的秘书。2011年至2012年期间,张某清安排我代其接受李小平所送茶叶4吨。具体与我联系送茶事宜的是时任普洱市政府秘书长王某彬。之后,张某清派人将其中2吨茶叶运至省委大院家中,王某军按张某清的安排将茶叶从云南电网公司运走了另外2吨茶叶。
4、王某军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经联系胡某华到云南电网公司代张某清接收李小平所送茶叶约2吨,与白某培的警卫员王某联系到云南消防培训中心接受李小平所送散茶约500公斤。
5、王某彬证言证实:2011年3月始,我担任普洱市政府秘书长。2011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普洱市市长李小平先后安排我以政府接待用茶的名义采购3吨当年的古树茶制作成茶饼后送给白某培家。采购上述茶叶所花费人民币30余万元(具体金额以普洱市政府办公室报销单据为准)以及制作茶饼的加工费和包装费均从政府财政账户中以接待费的名义报销,上述茶叶包装上印有“无量山古树茶”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特别定制”的字样。茶叶的交接事宜我按李小平的交代与云南电网公司胡某华联系。
6、罗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始,我担任普洱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大额支出由我或秘书长签批。2012年11月,时任普洱市市长李小平安排我以市政府接待用茶的名义准备一吨无量山古树茶送给白某培家,具体交接事宜与云南电网公司胡某华联系,我安排张某涛具体负责此事。采购上述茶叶的费用约十几万(具体以报销单据为准)以普洱市政府接待费的名义报销了。还证实:其在审批报销事宜的过程中得知,在此之前普洱市政府也购买过无量山古树茶。
7、张某涛证言证实:2006年始,我担任普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2011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普洱市政府秘书长王某彬安排我分三次送给云南电网公司胡某华3吨左右无量山古树茶茶饼,2012年11月,时任普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罗某安排我送给云南电网公司胡某华1吨无量山古树茶茶饼。购买上述茶叶的费用以及加工费等都在普洱市政府办公室财务以政府接待费的名义支出,茶饼价款约40余万元。上述茶叶包装上印有“无量山古树茶”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特别定制”的字样。
8、吴某镪证言证实:我于2006年到普洱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2011年7月,张某涛安排我购买2吨古树茶制成茶饼,发往云南电网公司,由胡某华接收。经我对相关发票辨认后,确认购买这批茶叶支出16万元,加工包装等费用支出75367元(其中45588元还包括以前欠该公司的钱)。2012年8月,张某涛安排我购买2.5吨(价款30万元)古树茶存入机关事务管理局仓库,后交给茶叶公司制作成茶饼(加工费37907元,包括以前欠该公司的钱),其中2吨,发往云南电网公司,由胡某华接收。
9、赵某能证言证实:2011年7月前后,我推荐张某涛到景东茶叶种植农民合作社,以每公斤80元的价格购买了2吨无量山古树茶。同年12月,普洱市政府以每公斤80元的价格从我公司购买1吨无量山古树茶。2012年8月,以每公斤120元的价格从我公司购买2.5吨无量山古树茶。
10、陶某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经营的茶叶公司先后四次为普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工(散茶制作成茶饼)茶叶共计5.5吨。
11、彭某荟证言证实:2013年5月,我被任命为中共临沧市市委副秘书长、接待处长。同年7月,我按时任市委书记李小平的安排,以每公斤165元的价格购买了双江古树茶一吨。同年9月,李小平让我先送500公斤茶叶到白某培家,具体交接事宜与白某培的警卫员王某联系。几天后,李小平让我把剩余的500公斤茶叶送到白某培家,交接事宜还是与王某联系。采购这吨茶叶花费的人民币16.5万元由接待处支付。
12、段某证言证实:我于2012年11月到临沧市接待处工作。2013年9月的一天,彭某荟说李小平交办了一件事,她要和段某强去昆明送一批东西,让我留下主持好工作,后又让我一起去昆明送东西。次日,我上车后看到车上放着几十箱茶叶。到昆明后,来接收茶叶的是一群理着平头的年轻小伙子,我感觉他们是武警。
13、熊某证言证实:我是临沧市接待办的驾驶员。2013年9月的一天,时任接待处办公室主任段某强让我到双江县拉一批茶叶,拉上茶叶后再接上他和彭某荟、段某一起到昆明。我按段某强的指示到茶厂拉了约40箱茶叶,接上段某强、彭某荟、段某一起到昆明。到昆明后我们在洲际酒店等着接货的人驾车带路,最终把我们带到一个小院,一群小伙子把茶叶卸下,我们就走了。几天后,彭某荟让我到上次拉茶的茶厂再拉一批茶送到昆明,并给了我接货人的联系方式。我与接货人联系后将茶叶送到了第一次送茶的地方,也是一群小伙子将茶叶从车上卸下。
14、普洱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费用报销单、汇款申请、发票证实:先后四次送往云南电网公司,有胡某华接收的无量山古树茶茶饼价值合计443383.62元,上述款项以接待费的项目在普洱市政府办公室财务上列支。
15、白某培职务任免文件证实:2001年10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白某培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常委、委员;2011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白某培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6、婚姻状况证明证实:白某培与张某清于2001年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
17、罗某、王某彬、彭某荟等人的任职文件印证了其各自所述的职务情况。
18、被告人李小平供述供认:我担任云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副秘书长期间,主要从事时任省委书记白某培的秘书工作,也帮白某培及其妻子张某清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与白某培夫妇关系密切。我了解白某培夫妇喜欢收藏普洱茶,2010年我到普洱市任市长后,就想送给白某培夫妇一些普洱茶,以就白某培对我的提拔表示感谢,以期在以后的仕途发展中继续得到白某培的关照。
2011年8月,我安排普洱市政府秘书长王某彬以市政府接待用茶的名义采购两吨新茶制作成茶饼送给白某培夫妇。王某彬负责安排,先后在2011年10月和11月分两次将加工好的两吨茶叶送给白某培家。2012年7月,我让王某彬以市政府接待用茶的名义购买一吨无量山古树茶,制作成茶饼后送给白某培家。2012年11月,我让普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罗某以市政府接待用茶的名义准备一吨无量山古树茶送给白某培家。茶叶均按张某清的指示送给其秘书胡某华代为接收。
2013年9月我先后两次安排临沧市政府接待处彭某荟给白某培家送双江古树茶,每次送500公斤,并告诉她具体交接事宜与白某培的警卫员王某联系。
还证实:采购上述茶叶的费用及散茶加工成茶饼的加工费及包装费均从财政账户报销。几次与张某清商量送茶事宜时,白某培都在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及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小平没有自动投案,故就其归案前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不能认定为自首;就其归案后主动交代的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就受贿罪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388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被告人李小平接受黄某萍夫妇请托,通过时任武定县主要领导的职务行为,为黄某萍夫妇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黄某萍夫妇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关于该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小平明知行贿人杨某等人在临沧投资开发项目,即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依法应当认定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收受的翡翠毛石价值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评价检验,认定价值人民币160万元。综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小平收受翡翠毛石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案证据证实白某培事前即知晓李小平送茶叶的事实,综合全案事实可以确认白某培系被告人李小平的行贿对象,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小平向白某培夫妇行贿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本院结合被告人李小平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认罪悔罪的表现,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判处。
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60万元及玉石毛料一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高雁海
审判员 程思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