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隐藏资金拒不归还借款 一被执行人被处罚款并判刑
一被执行人有车有房有存款,却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甚至还转移隐藏银行存款。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在上海开办了一公司的何某,拖欠了崇仁县肖某等三人的借款13.9万元及其利息。2020年6月,崇仁法院判决何某归还上述款项。因何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同年9月,肖某等三人向崇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在崇仁和上海均有房有车有存款的何某,不仅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还将其一建行账户内的82万余元资金予以转移、隐藏。同年11月,因何某拒绝报告财产,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2000元。
然而,何某收到法院发出的罚款决定书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5月,何某亲属代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了肖某等三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7000元,并缴纳了法院的罚款2000元。之后,肖某等三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何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亲属代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