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珠香1746”渔船的船籍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船舶所有人周某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019年4月18日,“珠香1746”渔船在广东省珠海大万山岛南面作业时失去联系。经搜救,2021年4月21日确认该渔船沉没,船上包括周某某、周某某的哥嫂以及5名内地渔工无一生还。樊某某为遇难的内地渔工之一,其近亲属樊某某、郭某某,诉请船舶所有人周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借助与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合作平台,顺利解决了三名澳门当事人的送达问题,并选定澳门籍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联合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目前,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港澳渔民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强化诉讼服务能力,探索适用网上授权委托见证,便利送达和庭审,实现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提高了涉港澳海事纠纷的诉讼效率,让当事人切实体会到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便捷、灵活和高效;深化审判资源的融合引入,完善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制度,便利港澳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推动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充分发挥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广泛联系港澳流动渔民的优势,通过联合调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并促成当事人自愿履行,平等保护了内地和澳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案的成功处理,为推进粤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粤港澳法治深度合作,提供了新理念、新途径和新方式,对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