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改有期 云南检方通报多起涉毒案件
人民网昆明6月23日电 (程浩)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2日召开发布会,通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例。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走私、运输毒品 领导者获死刑
以被告人石扎阿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华明、王帅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可嘉、郑军等13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于中国境外的缅甸南邓特区。该组织通过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高薪招聘、快速赚钱等虚假信息,诱骗大批中国公民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边境便道偷越国境,后看管于境外宾馆和出租房内,以扣留手机及身份证、强迫吞服毒品并拍摄视频等手段,胁迫被看管人员走私、运输毒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经查明,该组织先后诱骗52人偷越国境,胁迫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13起,实际缴获毒品海洛因12768.44克。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走私、运输毒品罪,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扎阿发死刑,被告人王华明、王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吴可嘉、郑军、雷云龙无期徒刑,被告人周龙飞等人有期徒刑二十年。
2020年5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走私制毒物品 主犯被判13年
被告人杨邦俊联系被告人王和平购买醋酸酐6吨,由被告人杨通继在昆明接收。杨邦俊联系被告人尤长春购买丙酮,尤长春通过熊玉松购买丙酮4吨,并运至昆明由杨通继接收。杨通继欲通过物流方式将部分制毒物品运至瑞丽市,并由被告人李东彦接收,后交给被告人杨兴全走私出境至缅甸。本案共计查获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6090千克、丙酮4088千克。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杨邦俊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万元;判处熊玉松、尤长春、王和平、杨通继、李东彦、杨兴全有期徒刑8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1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罪案件改判 被告人获刑二年
2017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学华让其子杨志雄租用了一辆皮卡车,后杨学华驾驶该车前往泸水市片马镇古浪坝接取毒品。杨学华返回途中,打电话让杨志雄到跃片公路滴水河路口查看是否有警察堵卡。21时13分,杨学华驾车行至跃片公路距鲁塞河公路施工段2.5公里处被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皮卡车上查获鸦片9632.3克。21时19分,抓获驾驶越野车探路的杨志雄。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学华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志雄有期徒刑二年。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发回重审。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杨志雄无罪。
怒江州人民检察院通过涉毒车辆活动轨迹、公安民警堵卡查缉点情况说明以及二人前后6分钟在同一地点被抓获,案发当天杨学华在运输毒品途中与杨志雄多次通话,并指使杨志雄在返途中接应,让其查看途中有无边防、禁毒警察查缉等证据,结合杨志雄曾在泸水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担任三年辅警,熟悉该片区缉毒固定堵卡点位置,明知其父亲是吸毒人员且案发当天驾车行驶途中有避关绕卡等行为,其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
通过复核证据,怒江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志雄无罪确有错误,于2019年5月8日依法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9年11月21日改判杨志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