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召开会议研究立法规划进展情况
近日,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楚雄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2020年第三次会议,会议研究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及其调整方案确定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楚雄州“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时修订和制定与自治条例相配套的单行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形成具有自治州地方特色的民族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彝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按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经科学性、可行性筛选、论证,结合楚雄州实际,楚雄州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向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草案)》的议案。楚雄州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22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楚雄彝族自治州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并报州委审查批准,最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人大和楚雄州委的要求,对《楚雄彝族自治州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作了三次调整,调整后的立法项目共24件,其中:列入拟提请本届审议报批的一类项目11件,列入立法储备的二类项目8件,列入前期调研的三类项目5件。
目前,已完成立法项目并公布施行的有8件,启动立法程序的有3件,尚未启动立法程序的有13件。根据进展情况,立法协调小组要求:一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是楚雄州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重要措施,是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楚雄州人大党组研究报州委审查批准,楚雄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楚雄州政府相关部门和州人大相关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立法规划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对正在进行审议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已经启动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抓紧时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尽快完成,公布施行。三是还没有启动立法程序及开展调研的立法项目,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条例》(制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鸡原种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哀牢山国家公园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古盐井遗址保护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修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业园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开发区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起草单位、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在10月30日以前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由楚雄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提出意见,报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四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所列的立法项目,必须按规划及其调整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在2021年10月以前完成相应的工作,以便向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楚雄州人大民族委员会、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州人大农业农村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州人大社会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务服务局、州政府研究室、州司法局、州民族宗教委员会、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