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1日起实施
《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6月23日经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5章36条,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倡导为主、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