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护利用气候资源有法可依
云南保护利用气候资源有法可依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明确气候资源保护优先的五项具体措施
云南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穆永新介绍,云南地处低纬高原,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地貌复杂,境内气候类型多样,气候资源极为丰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要做好气候资源的生态保护工作,又要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条例》分为总则、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6条,凸显了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的原则。《条例》还结合云南实际,突出了气候资源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尤其突出气候资源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衔接的问题,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与管理模式。
云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将“保护优先”作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首要原则,在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明确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气候资源区划、评估和论证结果,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政府要加强生态修复、资源保护、节能减排、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改善气候环境;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以防止规划和建设活动破坏形成气候资源的生态环境。
对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进行规范
云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结合云南省气候资源特点以及全省气候资源利用经验和问题,《条例》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等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并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为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支持,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二是规定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同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小型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是规定大型风能利用项目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同时鼓励引导风能利用企业开展风电功率预报,提高风电利用效率。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等需要,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提高利用和调控能力。
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有关市场主体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和避暑、御寒、康养等气候资源,发展旅游度假、健康养老等产业。
多措并举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条例》是云南省第一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穆永新指出,《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从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的大局出发,认真抓好《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落实,抓紧做好《条例》配套的政策制定。各级人大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云南省气象局副局长尹晓毅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全省各级气象部门将带头执行好《条例》。
下一步,云南省气象局将联系省直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汇报,尽快启动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编制工作,做好《条例》配套制度的制定完善。要依法处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法有序开展。(记者 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