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妨害公务案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